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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其相当于血亲关系,即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为送养人。  有效的收养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09/29/2009 13:29:40,7) [查看全文]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收养中心为解决目前收养申请数量大、可送养儿童数量较少的矛盾,拟从今年5月1日起采取具备较好条件家庭“优先办理”的做法,引起了国内外一些媒体、人士的疑虑和关注。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收养中心主任陆颖,他对此做了解释,并称中国涉外收养政策没有变。
“优先办理”从实际出发
据陆颖介绍,中国收养中心是中国政府委托成立的惟一负责涉外收养工作事务的国际公益性机构。迄今为止,其已与16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开展合作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09/29/2009 13:28:39,6) [查看全文]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子女关系同生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
(09/29/2009 12:49:08,8) [查看全文]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07/24/2009 18:24:46,93) [查看全文]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
(07/21/2009 18:31:40,9) [查看全文]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07/21/2009 18:31:06,34) [查看全文]
根据《婚姻法》这一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来决定子女应归谁抚养。 
    具体说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07/21/2009 18:30:03,15) [查看全文]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
(07/21/2009 18:29:30,17) [查看全文]
由于目前大多数夫妻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便显得尤其激烈。然而不管激烈到什么程度,终究会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情况,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持什么样的态度,日后该怎么做呢?
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
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
4,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07/21/2009 18:29:04,12) [查看全文]
李长城系某国有企业职工,95年与张红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李爱。随着家事增多,二人经常发生争议。98年李长城出差,偶然遇到初恋情人王某,由于对自身婚姻的不满,再加上情人的善解人意,李旧情复发,很快二人走到一起。不久王某随李长城来到李所居住的城市,并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张红知道此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李长城提出离婚。200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张红所有。判决生效后不久,李长城就同王某组成了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李爱又喜欢到李长城处,张红经常拿李爱出气,打骂他。2001年,张
(07/21/2009 18:26:22,4) [查看全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生父的起诉。
1992年刚子和桃红结婚后,夫妇俩来北京打工,1995年有了一个漂亮的女儿。两口子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没想到一纸医疗诊断证书差点毁了这个家。
起因就在于女儿翠翠身上。原来,刚子和桃红生下女儿翠翠后,还想再生二胎,然而桃红却一直未孕。2002年1月,刚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刚子终身没有生育能力。刚子回家即追问妻子,桃红向丈夫哭诉,自己1994年在北京房山区某餐厅打工时曾与餐厅老板
(07/21/2009 18:24:44,5) [查看全文]
夫妻离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是判归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监护、抚育,作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两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
(07/21/2009 18:24:03,3) [查看全文]
自父母离婚后,中学生李慧的姓名变了又变。从父姓李慧改成从母姓曹慧,经法官调解又改成了曹李慧。父母离婚后孩子到底该姓什么?为争夺孩子的姓名权,江苏省南通市日前接连发生离异夫妻对簿公堂的案例。 
 
        因感情不和,万某于1999年与妻子顾某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2001年,儿子姓名被母亲更改,改随母姓,2002年又被改随继父姓。万某认为这侵害了他做父亲的权利。为此,万某多次
(07/21/2009 18:22:28,6) [查看全文]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07/21/2009 18:21:39,6) [查看全文]
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
(07/21/2009 18:20:56,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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