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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统统色的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接触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07/29/2009 14:04:32,80) [查看全文] 夫妻财产约定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对柴产约定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取期间色的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红铜所有获部分各自所有、不服共同所有。约 (07/29/2009 14:03:29,38) [查看全文]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07/29/2009 14:02:54,48) [查看全文] 比如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付了首付款,婚后与配偶一起还贷。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付。 (07/29/2009 14:02:11,46) [查看全文]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07/29/2009 13:59:41,34) [查看全文]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介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 (07/27/2009 09:45:55,25) [查看全文]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因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 (07/16/2009 10:20:16,39) [查看全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07/14/2009 16:42:44,26) [查看全文]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07/10/2009 09:16:17,36) [查看全文]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劳燕分飞的人们请记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下面我们将以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线索,具体介绍离婚时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06/27/2009 10:22:14,22) [查看全文] 离婚纠纷中一方或他人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打工,子女由另一方或一方父母抚养的很常见。这样,在离婚纠纷中,常有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由索要过去抚养子女的费用,或以抚养子女而对外欠债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债务。有些代为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其他人(如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向夫妻双方或一方索要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意见不一。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离婚 (06/23/2009 15:58:19,11) [查看全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 (06/23/2009 15:57:58,14) [查看全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 (06/23/2009 15:53:32,6) [查看全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 (06/23/2009 15:53:32,9) [查看全文] 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这个文件里,对于审判实践中房屋的分割也作了一些规定,这里列举下来,供各地读者参考: 该《解答》第4条: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06/23/2009 15:53:01,25)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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