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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务
  本报讯 (记者宋 勇 通讯员谢文杰)小明的父母在6年前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今年,还在念小学的小明打起了生平第一场官司,把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10月1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小明胜诉。 
    2004年,小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闹到了北流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父亲每个月支付250元抚养费。法院宣判后,小明的父亲一次性支付了10年的抚养费,
(12/09/2009 17:35:27,7) [查看全文]
案情]
原告王洪亮,漯河市郾城县新店乡农民。
被告陈善木,义煤集团耿村矿工人。
被告李莲花,系陈善木之妻。
2002 年7月7日,原告王洪亮夫妻生育一对儿女(双胞胎),由于其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将双胞胎中的儿子送于被告陈善木、李莲花夫妇抚养。刚开始,两家协商按亲戚往来,原告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在儿子送养期间,原告也多次到被告处看望儿子。2004年3月,双方因探视权问题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收养之初,被告陈善木、李莲花夫妇生育有二女,200
(09/29/2009 13:27:04,10) [查看全文]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等同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见,养父母离婚后与生父
(09/29/2009 13:22:07,30) [查看全文]
  收养人的条件,即公民收养他人子女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收养人,收养法规定收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另外,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可以适当放宽收养人的条件。
(09/29/2009 10:39:36,9) [查看全文]
  收养子女是中国一项古已有之的制度。它一方面使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到做父母的乐趣,另——方面,它可以使一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得到父母的关爱。但是收养子女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很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
(09/29/2009 10:38:50,7) [查看全文]
  对被收养人的范围的限制不自两个方面: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特殊情况下,如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情况下,被收养人可以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09/29/2009 10:38:22,6) [查看全文]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09/29/2009 10:37:44,9) [查看全文]
    外国收养人要求暂停收养程序的,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暂停办理收养程序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退文办理。
 
(07/28/2009 18:35:30,7) [查看全文]
    外国收养人要求退出收养时,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 
    书面通知应注明外国收养人的姓名、递交收养材料的时间、退出收养的原因、收养组织账号和账户名称等具体情况,并由收养组织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中国收养中心收到外国收养人退出收养的申请后,将外国收养人的收养材料退给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并根据收养材料在中国收养中心运转的具体情况适量
(07/28/2009 18:33:33,4) [查看全文]
  无论被收养人是否加入收养国国籍,中国收养中心都要求收养组织在收养人收养子女后的第一年内提供2次收养家庭的安置后报告,提供的时间是被收养人到收养家庭后的第6个月和第12个月。如果被收养儿童在一年之内还没有加入收养人国籍,收养组织还要继续提供安置后报告,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直到被收养儿童加入收养国国籍为止。
 
(07/28/2009 18:33:02,3) [查看全文]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30周岁。 
    我国《收养法》虽然对收养人最高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从实践看,收养人的最佳收养年龄是30-45岁,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收养人精力
(07/28/2009 18:31:51,2) [查看全文]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07/28/2009 18:30:33,3) [查看全文]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07/28/2009 18:30:08,4) [查看全文]
 
首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
第三、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
(07/28/2009 18:29:41,2) [查看全文]
婚姻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公司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
(07/16/2009 10:55:55,1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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