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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
(07/24/2009 18:30:27,12) [查看全文]
    民基发(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一致,经
(07/24/2009 18:29:26,12) [查看全文]
  
大陆公民与台湾地区公民在大陆申请结婚,如果台湾地区公民出具的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中有证明其离过婚的离婚证明,其离婚证明应当是: 
一、离婚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公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证明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该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
(07/24/2009 18:28:33,12)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
(07/24/2009 18:27:43,9) [查看全文]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
(07/22/2009 15:22:56,12) [查看全文]
到国外继承财产一般须办理哪些公证书?  
 
到国外继承财产一般须办理哪些公证书?       
(1)关系公证书, 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2)死亡公证书, 即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公证;
(3)继承公证书;
(4)遗嘱公证书;
(5)身份公证书等。
(07/22/2009 15:22:07,19) [查看全文]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07/22/2009 15:19:28,13) [查看全文]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07/22/2009 15:14:59,11) [查看全文]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
(06/16/2009 10:40:44,5)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 
    (颁布日期:1974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1974年1月30日)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月18日函已收阅。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询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李济东对我国公民李顺玉提出与他离婚的意见,可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咸镜北道
(05/13/2009 14:52:01,5)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灿煌要求与已回日本十四年无联系的妻子离婚的批复 
    (颁布日期:1967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1967年6月15日) 
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22日(67)法民字第14号函已收悉。经审阅认为:如知女方下落,可由郑灿煌直接去信或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征询女方对离婚的意见;如女方下落不明或拒不答复,可缺席判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此复
(05/13/2009 14:48:32,5)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颁布日期:1967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1967年4月26日)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
(05/13/2009 14:48:14,9)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 
    (颁布日期:1966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66年5月12日) 
全文
  (一)关于通过外交部门送达审判文书的内容、格式问题。
  1.凡通过外交部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应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往外事部门。
  2.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
(05/13/2009 14:45:59,3)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 
    (颁布日期:1966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66年5月12日) 
全文
  (一)关于通过外交部门送达审判文书的内容、格式问题。
  1.凡通过外交部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应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往外事部门。
  2.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
(05/13/2009 14:45:59,5)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日期:196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1964年12月17日) 
批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宝汇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个孩子,事实上已构成夫妻关系,从你院报告及张俊的申请看,双方互有
(05/13/2009 14:44:21,1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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