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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07/15/2009 13:48:25,17) [查看全文] 申请人 :(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或工作单位;律师代理的应写明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请求事项 (06/23/2009 11:28:29,5)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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