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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离婚 (昨 14:13,0) [查看全文] 问: 律师你好!我跟我老公结婚7年,现在儿子3周岁,结婚后一直住在他爸爸买的房子里,我们俩人感情甚好。但两年前因为他好赌输了好十几万,弄的差点离婚,但我舍不得我儿子,再说跟他的感情也不是没有,他也懊悔当初,让我给他一次机会,说一定改,因此那时没离。这样的好日子只维持了两年都不到,就在前几天我发现他很怪,他才告知又把我们两年来的积蓄给输光了,就因为心不甘(期间我们的开支都是用我的工资,他的存起来不动放在股票里,其中股票亏掉1万多,还有一万多就在一星期里全没了),我听了真的一下子傻掉了,接 (昨 11:48,0) [查看全文] 禁止家庭暴力既是新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反映在新婚姻法诸多规范内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新婚姻法之所以增补这一内容,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反映了国际社会人权保障体系的共同呼声和压力,是中国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权、履行对有关国际公约的承诺的具体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明白目前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非常有必要.你和你的另一半所拥有的共同财产是哪些?而分别属于你自己和对方的个人财产又是哪些?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牢牢掌握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财富,比如自己的婚前财产,所获遗产,辞职补偿金等等. 一个不容乐观的现实是,假如你的另一半是因为婚外情选择了和你离婚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结婚来逃避债务的问题。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编者按:《婚姻法》制定至今已有整整50年了,在这一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新《婚姻法》又将诞生。在新法酝酿过程中,其中一些条款争议较大,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今天,离新法出台已为期不远,本刊特请有关专家就新法的颁布发表见解。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它的功能又直接关连民族的兴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先后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两部法律的颁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离婚、冷暴力 [摘要]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严重,给公民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不应将其简单定性为家庭内部问题,而应将其上升到社会角度,从构建和谐家庭、促进和谐社会角度加以重视,本文将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存在问题,探讨家庭暴力的预防对策。 家庭暴力在当今是一个频频被人使用的词,因为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于世界各地,而且愈演愈烈,成为备受各国政府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家庭成员中个人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律规定有何惩罚处理规定?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还可以按《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08月18日,16) [查看全文] (08月18日,20) [查看全文] (08月18日,32) [查看全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08月18日,7)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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