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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正海 吴志刚 有妇之夫阳明(化名)杀死同居女友秋霞后自杀身亡,秋霞的父母愤而把阳明的妻子和年仅9岁的女儿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日前,法院审理后判决,由阳明的妻子和女儿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秋霞的父母29万余元。 丈夫死前赠妻房产 (12/07/2009 18:08:19,5) [查看全文] 本报南宁讯 11月11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亲娘“护送”女儿到异地出卖的拐卖儿童案件,罗某、龙某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6个月,并分处罚金1万元和0.6万元。 罗某是云南省富宁县的农村妇女,龙某是山东省临沂市的出租车司机。今年5月,罗某得知同乡李萍(化名)因超生不想抚养自己刚生下的女儿,即与龙某联系,二人商定由罗某带李萍母女前往山东,龙某愿意出1.2万元购买女婴后再转卖。今年6月1日 (12/07/2009 17:53:18,4) [查看全文] 张某因感情纠纷向丈夫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谁想张某当庭承认婚后所生一双子女均不是丈夫亲生的。近日,长清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驳回张某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责令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2000年7月,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孩,2007年又生一男孩。结婚之初,双方感情还不错。但由于丈夫王某长期在外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7年3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 (07/16/2009 10:25:15,18) [查看全文]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以协议方式就财产我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离婚的离婚方式。 一、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 (06/23/2009 11:26:03,22) [查看全文] “五一”长假刚过,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王先生手举“缴获”的手机,径直来到法院,口口声声说手机能证实妻子李某红杏出墙,并要求离婚,但最终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来,“五一”晚上,王先生闲来无事,坐在自家客厅沙发上看电视。突然,一阵手机短信铃声响起,王先生一看是妻子李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发出的。当时李某正巧在厕所,王先生灵机一动,顺手抄起手机,翻开短信。结果吓了他一跳,原来是一条情爱短信,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 (06/23/2009 11:25:42,18) [查看全文] 相爱四年多,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然而结婚不到两日,却因一纸婚检状况说明书,闹起离婚。3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妻子郭霞的离婚诉请。 原告郭霞与被告胡军1997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恋。1998年,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01年1月31日,郭霞与胡军终于走进了婚礼的殿堂。2月2日,他们来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例行婚检过程中,胡军被查为肝功能健康带菌。尽管结婚证拿到手了,但郭霞却一直怀疑丈夫患有肝炎,心中耿耿 (06/23/2009 11:25:24,11) [查看全文] 案情: 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于1998年8月及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袁男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至今,虽双方同居时 (06/23/2009 11:24:03,16) [查看全文] 案情: 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于1998年8月及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袁男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至今,虽双方同居时 (06/23/2009 11:24:03,9) [查看全文] 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2年1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答辩称,张某在与其结婚前,曾于1993年3月与胡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6月,胡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结婚并同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后胡某撤诉并以离婚纠纷重新起诉,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6/23/2009 11:23:45,4) [查看全文] 案例: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 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 (06/23/2009 11:23:13,2) [查看全文] 丈夫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多次发作且治疗无效,妻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所生孩子随妻子黄某生活,黄某婚前财产归丈夫所有,并支付给丈夫生活帮助费两千元。 1994年,黄某和吴某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度很好,并于1998年10月生了一个儿子。但吴某在婚前向妻子隐瞒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曾4次入住医院治疗,未能治愈。1996年,妻子黄某获知此情况后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 (06/23/2009 11:23:01,1) [查看全文] 案情: 家住巩义市的李某(男)、杨某(女)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分居后第三天李某向巩义法院起诉要求同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杨某赌气也向巩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个案件被分到不同的法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后收案的法庭发现此情况。 评析: 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如何处理,一致的意见是两个案件不能够孤立审理,否 (06/23/2009 11:22:31,3) [查看全文] 因为丈夫凌勇屡次不辞而别,妻子孙先平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3年11月12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孙先平与丈夫离婚,婚生两子随原告生活。 舒城县城关镇伏虎村的孙先平诉称,她与被告凌勇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24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凌卫华,1994年11月4日生次子孙凌。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第二个孩子时,孙先平就回舒城县娘家生活。经亲友调解,两人于1995年正式分居。1996年凌勇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 (06/23/2009 11:21:38,2)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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