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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新闻
参与人数:109 
1、在婚姻中遇到以下哪种情况,你无法接受? 
A、丈夫有外遇  37.0% 
B、丈夫没出息  11.1% 
C、性生活不和谐  2.8% 
D、与婆家关系不和,或丈夫与娘家关系不和  1.9% 
E、自己爱上其他男人 
(昨 14:49,0) [查看全文]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会是沉重的话题。在众多离婚案中,有些因感情确实已到彻底破裂的地步,但有些离婚,则是因为夫妻双方一时冲动而草率行事,导致无可挽回的残局。   为了挽救婚姻,时下内地有人开始尝试一种新办法:“试离婚”。也就是在两个人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只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使双方在远离婚姻生活的环境下,体验没有“另一半”的生活,同时也使双方冷静地对婚姻进行反思,给婚姻一个缓冲期。 
  二十八岁的吴女士和先生都是南京人,婚后三年
(昨 14:38,0) [查看全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奥迪A6型轿车一部,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
(昨 14:37,0) [查看全文]
——关注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系列报道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曾经看过一个美丽的标题:《同居——走向天堂之路》,它说“爱情飘忽不定,但是婚姻却是要求稳定的,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
(11月10日,2) [查看全文]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诉的合并诉讼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诉讼的合并是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的结果,如有的学者认为,把两个或多个诉讼
(11月10日,2) [查看全文]
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 
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 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应增设人身份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完善亲属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以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遗缺和运作力度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郭丽虹代表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男女相同或女大于男。   郭丽虹代表认为,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防止早婚、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方面的作用已经不大。但是,这一规定却对人们择偶时的年龄选择发挥着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年龄结构上的“兄妹”式,恰恰是不符 合我国国情,特别是不适合现阶段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的。这个观念不改变,在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情况加剧的未来,将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对最低结婚年龄不宜作出这种“兄妹”式的规定。
 
(11月10日,4) [查看全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在今年的人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参考资料中谈到,九届全国人大会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婚姻家庭案件678万件,其中离婚案件580万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现阶段离婚案件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婚外恋导致了婚姻的不稳定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礼念讲,也不允许已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社会对婚姻的确认一般都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结合要想取得合法婚姻的地位,达到被社会确认的目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进行。然而社会生活中那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具有婚姻实质内核的男女结合,即所谓事实上的婚姻却仍然客观存在,而且为数不少。对此现象应该如何定性,应否给予其婚姻的民法效力,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回避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虽然都未对事实婚姻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有关的理论探
(11月10日,1) [查看全文]
爱情是什么?婚姻又是什么?这是问题好像又不是问题。因为每一个正常的家庭都在实践着爱情,都在享受着婚姻,所以爱情和婚姻是什么不是一个问题。然而,又有多少家庭的婚姻美满?又有多少夫妻是存在爱情呢?从这个角度看婚姻和爱情的内涵又是值得研究的。
    其实,男女之间的实质问题就是一个情字。懵懂的少男少女情窦初开步入爱河,那是朦胧的情,它不会长久,更不是爱情;花前月下海誓山盟,那是一时的冲动,它只代表暂时不代表永远;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且生儿育女,那也只是肉体的
(11月10日,2) [查看全文]
  老先生过世后,其妻徐老太和陈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遗产分配产生矛盾,后徐老太手持陈老先生的遗嘱将陈先 
生的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支持这份遗嘱的基础上,作出该套房屋中属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由徐老太继承的判决。
    1989年9月4日,年近花甲的徐老太与陈先生再婚。结婚后的这对老人相濡以沫,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并于2001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03年,陈先生感到年事已高,便
(08月18日,31) [查看全文]
2001年10月份,刚满17岁的原告金某(男)与被告徐某(女)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金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遂持正在上大学的哥哥金××(1979年生)的身份证与徐某办理了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次年11生男孩星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解除与徐某的同居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小孩抚育费用。徐某辩称她与本案的原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 非法同居,本案应是离婚纠纷。
 
(08月18日,32) [查看全文]
近日,某法院调处一起双方当事人就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争执不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王某所遗留的财产。被告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查明,原告王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是原告的继母。王某于2003年11月23日立公
(08月18日,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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