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我要离婚法律网欢迎您! 律师法律服务咨询  热线电话 13785161299   免费咨询
rss 
离婚须知
问:我是一企业员工,今年46岁,5年前妻子因车祸去世。我们同车间的女工 
小梅被前夫抛弃后一直艰难地带着孩子单独生活。在共同劳动中,我们产生了感情 ,现已领取了结婚证,准备于下月结婚。由于我们俩都有孩子,为增进孩子们的了解,培养感情,我们准备作个短期旅游,但在向企业劳资部门申请婚假时,却遇到了麻烦,劳资部门答复说:我与小梅均休过婚假,现在是再婚,就不能享受婚假。如要请假,则要以事假扣相应的工资待遇。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的答复有没有法律依据。请问,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07/27/2009 09:53:51,22) [查看全文]
一,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簿(集体户口出具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书(登记处提供统一格式的申请书)
4.如需委托办理除上述证件外还须出具当事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出具证明条件,当场出具证明。
(07/27/2009 09:49:30,14) [查看全文]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
(07/27/2009 09:47:54,18) [查看全文]
   执行是人民法院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特征是:
    第一,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07/24/2009 18:31:18,7) [查看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07/22/2009 15:12:31,12) [查看全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07/22/2009 15:12:31,11) [查看全文]
由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直至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大年初二,文水县凤城镇方圆村的老王家迎来拜年的女婿康某,没想到礼品中竟装有60多升汽油,女婿一把火将岳母及10岁的亲生女儿活活烧死,另有6人不同程度烧伤。同时,春节不少人咨询离婚的法律程序,本报曾以《大过年咋哭着喊着要离婚》为题进行报道。记者在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体验一日,当天的13个咨询电话中,有9个就是咨询离婚事宜的。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了,可是离婚的程序、条件是什么,大家却并不是很清楚。今天,本报就离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您排疑。
(07/22/2009 15:11:48,25) [查看全文]
一,心理咨询师建议您可去进行 徒步旅行,放松心情,先累累自己的身体,这样有助与您的睡眠加深,而忘却时离婚所带来的伤痛.
二,交一些开朗乐观的人,多参加一些聚会,PARTY
三,犒劳一下自己,买一些自己早就想买的东西!(适可而止)
四,到一些专门从事婚姻情感咨询的心理咨询中心做一个疗程的心理调试课程,帮助您尽快走出阴霾心境,以全心的心态迎接生活得一个又一个挑战!刘霖娜老师真情提示.
(07/22/2009 15:07:34,22) [查看全文]
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应如何维权?遭受性骚扰该怎么办?
今天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迎来的第一个“三八”节,今年也是全国妇联系统的“法制宣传年”。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妇联最新公布的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中获悉,近年来,深圳离婚率和家庭暴力均出现快速增长,婚姻、子女问题、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家庭暴力、性骚扰问题等已纳入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范围,妇女们完全可以更大方、更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案例:丈夫打妻子被判赔偿1
(07/16/2009 10:38:57,5) [查看全文]
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
(07/16/2009 10:33:08,5) [查看全文]
军人的婚姻是爱到军婚的限制,但更重要的是要看夫妻双方是不是真的感情破裂了,如果女方真的要分手,也不是没有办法,其实更重要的是他们也许还没有到要离婚的地步,要想想建立一个家,不容易,想毁了一个家是很快。
其实婚姻在在于婚内双方的感觉,好与坏也是外人无法完全知道的。必竟双方也是以过恋爱才结合的,多年的夫妻感感情方面也会逐渐淡掉,但是已转变到了对这个家的责任上去了,两口子会吵会闹是正常的,这就是他们缺乏了沟通和理解。
如果你和军嫂的爱只是刚开始,你也要给你和她一定的时间来考验一下你们的感情,你也
(07/15/2009 13:40:37,12) [查看全文]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
(07/14/2009 16:47:41,10) [查看全文]
【读者咨询】丁女士问:我与丈夫张某结婚时,他还在部队服役。他转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我与张某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在已经发展到动手。我实在不想再忍下去了,就想提出离婚,但是我听人说,张某是受军婚保护的。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我国的法律确实有对军婚的特殊规定。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但转业军人并不在现役军人之列。因此,你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07/14/2009 16:47:01,7) [查看全文]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在此次修改婚姻法时,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对军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应该的,但也应该有例外,即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重大过错,婚姻法并没有列举,可以理解为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还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这都应该算重大过错。如果军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他(她)的配偶提出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军人
(07/14/2009 16:46:21,5) [查看全文]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
(07/14/2009 16:45:49,3) [查看全文]
1/23123456...23>>GO
内容分类
离婚须知 (343)
  知识 (217)
  理论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