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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问: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形式是不同的,也许男主外,女主内,也许相反。也许一方身体不好或能力有限的原因,无论内外都由一方当一把手,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方面也许就有了较大的差距,但是这仅仅是经济方面的直接表现,一个家庭绝不是说仅仅有了经济贡献就可以了,老人谁来照顾?孩子谁来抚养?等等。因此绝不是说谁多给家里挣了些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问:与人发生两性关系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否主张赔偿
        有很多当事人常常问到这样的问题:我的老公,或者我的老婆与他人有染,我又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发生了两性关系,甚至在那里包房都查得一清二楚,我是不是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每当本人回答不能时,几乎所有的人都不能理解,从表面上看,也的确是不可理解。一方与他人都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且都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怎么就不能要求赔偿呢?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岂不是难以
(11月10日,4) [查看全文]
问: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解答分析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
(11月10日,2) [查看全文]
问:
        我和我爱人自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在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在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年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问:?
我有一个朋友他老婆有神精病二三年,他现在想离婚,从法律上行得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问:
我和前夫在半年前离婚了,可他还是搁三岔五的来骚扰我、狠狠地打我、抢我的钱和东西……我真不道该怎么办?? 
 
答:如果他骚扰你、打你,那你应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如果是严重侵害你的构成轻伤的或者抢钱,这样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完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进行制裁。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问:我是2001年结婚的,但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现有一个小孩,属非法同居吗?我现在想要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该怎样办理?
答:
也就是说你们以夫妻名誉同居超过5年了 
这属于事实婚姻 
不违反法律 
但你可以要求男方同你一起去补办结婚证 
接受批评教育就可以了 
如果男方不愿意 
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11月10日,5) [查看全文]
问:
我是一个5个月孩子大的妈妈,2000年结的婚,因某些原因想要离婚,我一定要要我的孩子。我们有一处房子,是他单位分的,02 年分的房,03年拿的绿本,05年换的红本。买时40万现在已经市值100万左右。还有一处在我们婚后03年他父母出资买的商品房(买价30万,市值50万), 现在还在供,还有3万没供完。现在他母亲在住。但写的他们两兄弟的名字。还有一些他父亲05年去世留下的遗产,因为是一些农民房和绿本房(市值100万左右),所以办不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他们兄弟在律师楼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三个方面:⑴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⑵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问:
我和丈夫于是2004年结婚,结婚第一年小日子过得还不错,之后几年他在无缘无故对我进行伤害,我想和他离婚,但是怎么才能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呢?
 

家庭暴力一旦认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但关键是受害者要留意收集证据。
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是重要的人证。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对方
(11月10日,3) [查看全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08月18日,1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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