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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1年,我与一离异女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组建了家庭。2003年8月,我与她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现在的问题是,在以往的人口普查中,我们在“婚姻状况”一栏都填写了对方的名字,派出所据此填写了我们的户口簿。由于我们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不办理离婚手续,法院也不受理离婚诉讼;而没有离婚证,派出所不予变更我的“婚姻状况”。这使我很尴尬———从户口簿上看,我仍然是一个有配偶的已婚者,而实际上我已经是单身。请问,民政部门与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竺菖菖答:我国《婚 (07/27/2009 09:50:32,21) [查看全文]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 (07/21/2009 18:30:24,35) [查看全文] 宁波晚报讯余姚某山村农妇张芸在遭受多年遗弃和打骂后,鼓起勇气状告丈夫王江重婚,而同时成为被告人的还有她的妹妹张茹,因为妹妹和她丈夫勾搭在了一起!不久前余姚法院依法对王江、张茹二人以重婚罪论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3个月。9月30日,法院又判决张芸与王江的离婚,依法判令犯有重婚罪的王江作出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 张芸1987年和同村的王江结婚,生有一儿一女。但自丈夫9年前到余姚城里开起一家小店后,平静的生活突起波澜,两人的生活中插入了第三者。而且这第三者正是她的妹妹 (07/18/2009 17:41:56,21) [查看全文]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因事实婚姻未解除而与他人同居的原告丁春莲在3日内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原告丁春莲与被告潘小老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儿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亦未补领结婚证。由于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于1999年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后,自行“协议离婚”,约定:长子、次子分别由被告、原告抚养,原告支付被告子女抚育费 (07/18/2009 17:36:35,27) [查看全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07/16/2009 10:35:02,16) [查看全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07/16/2009 10:35:02,13) [查看全文]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Q4R北京离婚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 (07/16/2009 10:34:10,32) [查看全文]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K2T北京离婚网
(二)发回重审的;K2T北京离婚网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K2T北京离婚网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07/16/2009 10:27:01,11) [查看全文] 与他人过着同居生活,当发现对方已经结婚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日前,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聂某要求被告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现年26岁的聂某系云南省华坪县农民。2001年11月,聂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单位打工时,认识了在该市打工的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农民宋某。双方一见钟情,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底在乌鲁木齐市等处租房同居生活。2002年6月,宋某离开乌鲁木齐市回原籍生活。聂某随后也于 (07/16/2009 10:24:28,3) [查看全文] 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的离婚诉讼应该在哪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07/15/2009 13:46:58,5) [查看全文]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非军人一方提出与现役军人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不成,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该通过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方可判决离婚,但应慎重对待,严格掌握。 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同意,则可按协议离婚处理。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则离婚不受第26条限制。 (07/15/2009 13:46:23,2) [查看全文]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 (07/15/2009 13:44:27,4) [查看全文]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 (07/15/2009 13:43:24,1)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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