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本文,希解您法律之惑!咨询委托请致电:13785161299

婆婆递状讨债只因小两口离婚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51lihun.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赵老太拿出4万元给媳妇汪小姐去买小车,碍于面子没有当面说明钱的“由头”。儿子媳妇闹离婚后,赵老太向他们讨要这笔钱遭拒。赵老太一气之下,将媳妇儿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汪小姐归还她的4万元借款,儿子周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日前,闵行区法院认定4万元是赠与汪小姐的,并一审判决由周先生归还赵老太借款4万元,驳回赵老太其他诉讼请求。

    婆婆催讨4万购车款

    赵老太得知儿子和媳妇买小车手头紧,就热心地给了儿媳汪小姐4万元去“救急”,碍于情面,赵老太也没有当着儿媳的面说明这笔钱到底是送还是借。小车买来后,登记在汪小姐的名下,车也一直由汪小姐在开。后来,赵老太的儿子周先生和汪小姐因感情不和,打起了离婚官司。

    周先生称,“买轿车向母亲借了4万元,钱是交给你的,后来钱没有还,车在你名下,也由你在使用。”汪小姐则反驳说,“我向你母亲拿过4万元,但当时她没有明确说是借给我的,她当时问我买车钱够不够,听说不够,就给了我4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周先生和汪小姐离婚。

    赵老太认为,周先生和汪小姐离婚后,至今没有还钱,她催讨多次也没有结果,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汪小姐归还她借款4万元,周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儿媳认为钱是送的

    庭审当中,赵老太向法院提供儿子周先生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父母亲肆万元整(用于汪小姐买车)。”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17日。

    汪小姐辩称,对周先生出具的借条,她不予认可,当时赵老太表示4万元现金是赠与他们买车的,故借贷事实并不存在。且他们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已明确夫妻其他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即存款、债权债务均已处理完毕。故不同意赵老太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辩称,对母亲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母亲的诉请。

法院认定该款为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买车时,原告给付被告的4万元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等大宗物品,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推定为赠与。除非出资人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的是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仅凭周先生出具的借条,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所称的她与汪小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款应推定为原告赵老太当时对汪小姐的赠与。原告要求汪小姐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然周先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庭审中周先生也表示愿意归还该笔款项,故该款可由周先生负责归还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周先生归还赵老太借款4万元,驳回赵老太其他诉讼请求。
[日期:2008-06-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